2006年11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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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让恶规“恶搞”了法律
池墨

  北京市民侯女士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张89元余额的存折,由于金额太小,父亲未将密码告知家人。现在,她若想取出这笔钱,必须先花200元去公证,否则就只能放弃这笔遗产。但是,国家却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,储户从银行领取遗产需公证书(11月13日《新京报》)。
  没有法律依据,仅凭内部规定,就拒绝将储户的存款支付给继承人,尽管储户继承人提供了结婚证、身份证、死亡证明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,却均被银行拒绝。看来,银行的内部规定执行起来着实严厉。
  但是,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合法为前提的,缺少法律支持的规定就是恶规。银行的这一恶规显然侵犯了公民继承财产的权利,让公民权利在内部规定面前发生了梗阻。而这种恶规“恶搞”法律的现象,在一些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。
  现实中,对于“内规”,我们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——尽管侵犯公民权利的“内规”比比皆是,但是法律却很少主动介入,对其进行监管。比如少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,上下班要搜身检查;比如邮政部门对于挂号信函的赔付,不管你的信函有多重要、价值如何,在递送过程中遗失了,邮政部门赔偿的金额仅是邮费的两倍。
 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虽然是单位行政制定的,但是应该充分考虑到合法性与合理性。缺少法律支撑,认真追究起来,内部规定就形同一张白纸。缺乏合理性,在执行内部规定的时候就会处处受挫,既损害公民权益,也影响企业外部形象,最终损害的还是企业自己的利益。
  继承89元的遗产要花200元去公证,使得那些小额储户的继承者不但无法受益,相反,还得为自己的继承权买单,银行的“内规”就变成了一种故意刁难。其实,即使是对于大额储户,既然没有法律支撑,银行的这种规定也当属无效,应该废除。
  其实,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,但在法律框架之内,我们必须寻找一个平衡点,这样,才能达到利益的平衡。像银行单方面要求储户提供公证书的做法,使利益平衡点向银行倾斜,如果储户考虑受益因素不去公证,那么,就意味着放弃自己的继承权,这笔储金无法取出,最后得益的就是银行。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己有,显然是不合理又不合法的。所以,这样的规定理当废除,不能让企业的恶规“恶搞”了我们的法律。